(原标题:无为徽银村镇银行副行长兼部门总经理林玲被警告)
2024年5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芜湖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芜金罚决字〔2024〕4号),林玲(时任无为徽银村镇银行副行长兼部门总经理)(简称:无为徽银村镇银行),其对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未集中统一授信致使大额风险暴露超监管要求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芜湖监管分局对林玲(时任无为徽银村镇银行副行长兼部门总经理)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美原油配资